第一创业证券陆晓帆因违规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 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6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公告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陆晓帆因存在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指出,经查,陆晓帆作为第一创业证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海证监局表示,陆晓帆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违规行为及监管依据
此次陆晓帆的违规行为明确为“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这一行为直接触犯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关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要求。该办法旨在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采取包括出具警示函在内的监督管理措施,以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
行业影响与警示意义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彰显了监管机构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业内人士表示,证券从业人员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投资者的信心。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有助于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防范潜在风险。
对于第一创业证券而言,此次员工违规事件也对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提出了考验。如何进一步加强员工行为规范教育、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是公司需要重视的问题。
市场参与者提醒,广大投资者应选择合规经营的证券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合作,同时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管理,避免将账户交由他人使用,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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